定制家具遭“偷梁換柱” 商家被判退一賠三
遼寧大連消耗者楊老師在訂購家具時,約定柜體材料為細紙箱印刷廠木工板,商家卻給換成高密度板。楊老師認為家具商行構成欺詐,將其起訴到法院。日前,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家具商行退一賠三。
2017年9月16日,楊老師在大連西崗區家具市場一家具商行訂購了兩組家具,其中一組為家具柜門22個,含4個抽屜;另一組為12個柜門,外加柜體。雙方約定交貨日期為2017年10月上旬,柜門材料為橡紙箱印刷廠木實紙箱印刷廠木、柜體材料為細紙箱印刷廠木工板。兩組家具總額1.32萬元,楊老師交了3200元定金。家具打造過程中,經過協商,雙方再次對柜門材質進行了變更,由橡紙箱印刷廠木實紙箱印刷廠木變更為水曲紙箱印刷廠木實紙箱印刷廠木,家具價格也有所下調,變成了1.22萬元。兩組家具交付后,楊老師交清尾款。
事后,楊老師發現柜門的中心部分材料不是約定的細紙箱印刷廠木工板,而是高密度板。楊老師認為家具商行的舉動構成欺詐SEO網站優化,起訴到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法院,要求家具商行退貨、退款1.22萬元,并付出3倍賠償金3.66萬元,合計4.88萬元。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被告違背誠實名譽原則,未按照雙方約定的材料制作案涉家具柜門,致使楊老師在不知真實情況的前提下付出了商品尾款,作出了錯誤的意思透露表現河南人事考試中心,吻合欺詐的構成要件,其舉動構成欺詐。據此,法院一審判決家具商行返還楊老師購買家具貨款1.22萬元,楊老師同時將所購兩組家具返還;家具商行賠償楊老師損失3.66萬元。
家具商行不服一審判決,向大連市中院提起上訴。
大連市中院審理認為,消耗者對于經營者而言存在較緊張的信息舛錯稱題目,故《消耗者權益珍愛法》就耐用商品和裝飾裝修等服務的瑕疵,明確規定了舉證責任倒置,即經營者對商品沒有質量題目或者質量題目是因為消耗者使用不當等緣故原由造成的負有舉證責任,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家具商行未能舉證證實販賣商品時已向楊老師如實告知柜門邊框為實紙箱印刷廠木,中心部分材料為高密度板,其主張的事后電話告知又無據證明,原審適用《消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認定家具商行存在欺詐,判令其退一賠三并無不妥,應予維持。楊老師是在交齊尾款、第二次維修時才從維修人員處得知柜門中心部分材料并非實紙箱印刷廠木而是高密度板的事實,楊老師不存在擴大損失的有心。據此,大連市中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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